內政辦發〔2020〕7號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區各委、辦、廳、局,各大企業、事業單位:
經自治區人民政府同意,現將《內蒙古自治區本級政府投資非經營性項目代建制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2020年4月23日
內蒙古自治區本級政府投資
非經營性項目代建制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了深化投資體制改革,加強和規范政府投資項目管理,建立投資控制機制,提高項目管理水平和投資效益,根據《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深化投融資體制改革的意見》(中發〔2016〕18號)、《政府投資條例》(國務院令第712號)、《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促進建筑業持續健康發展的意見》(國辦發〔2017〕19號)、《基本建設財務規則》(財政部令第81號)、財政部《關于印發〈基本建設項目建設成本管理規定〉的通知》(財建〔2016〕504號)、《內蒙古自治區黨委 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深化投融資體制改革的實施意見》(內黨發〔2017〕11號)等法規、規章和文件精神,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代建制,是指自治區人民政府設立的代建項目管理機構對本級政府投資非經營性項目實施集中建設管理,組織施工總承包、監理、咨詢等招標工作,嚴格控制項目投資、質量、安全和工期,項目竣工驗收合格后移交給使用單位的制度。
自治區代建項目管理機構根據項目實際,采用作為代建單位直接代建或委托企業作為代建單位的委托代建模式,對項目建設進行管理。
第三條 下列自治區本級政府投資的非經營性項目中,總投資在5000萬元(不含征地、房屋征收補償費)以上,且自治區本級政府投資占總投資的50%以上的建設項目,原則上實行代建制。涉及國家安全、保密、搶險救災的除外。
(一)黨政機關(含人大、政協、紀委監委、審判、檢察及民主黨派機關)及其派出機構和直屬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的辦公、業務和培訓用房等項目。
(二)教育、科研、衛生、文化、體育、民政及社會福利等項目。
總投資在5000萬元以下,或自治區本級政府投資占總投資的50%以下,或使用單位常年沒有基建任務、不具備專業管理力量的建設項目,也可實行代建制。
(一)一般公共預算安排的基本建設投資資金和其他專項建設資金。
第五條自治區本級政府投資非經營性項目由代建單位自項目取得《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合格書》起,至竣工驗收備案止的建設過程進行代建管理。
第六條 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作為自治區本級政府投資非經營性項目代建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代建工作的指導、協調和綜合管理,會同有關部門制定代建工作配套政策,建立完善自治區本級政府投資非經營性項目代建單位名錄管理制度,并實行動態管理。自治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財政廳、自然資源廳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能職責,依法做好項目代建過程中的相關監管工作。
建立自治區代建工作廳際聯席會議制度,協調解決代建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和重要事項。
第七條代建項目應采用施工總承包、全過程工程咨詢服務等方式進行建設,優先采用裝配式、建筑信息模型(BIM)等技術進行設計、施工、運維,相應費用應列入項目投資估算和概算。
代建項目提倡采用先進技術、先進設備、先進工藝、新型建筑材料和現代管理方式,以提高設計、建造及運維管理的科學化水平,實現節約工程投資、合理縮短工期、管理精細化的目標。
(一)監督代建項目實施,嚴格控制經投資主管部門批準的投資概算。
(二)根據項目實際,確定采用直接代建或委托代建模式。
(三)直接代建模式下,承擔本辦法第十條所規定的代建單位職責。
(四)委托代建模式下,按照規定程序選定代建企業,并與代建企業簽訂委托代建合同,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
(五)協調代建企業、使用單位及與代建項目有關的各部門的關系。
(六)參與項目取得《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合格書》之前的相關工作。
(七)制止、糾正或提請有關行政監督部門處理有關違規、違約行為。
(一)編制并申報項目建議書,根據項目建議書批準的建設性質、建設規模和總投資額,提出項目使用功能配置(包括項目各專業工程)、建設標準和投資建議。
(三)辦理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審批手續,審批材料包括:可行性研究報告申請文件、可行性研究報告、選址意見書(以劃撥方式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的項目)、用地預審意見、節能審查意見,重大項目應當提供項目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報告及審核意見,涉及移民安置的還應當提供移民安置規劃審核意見。
(五)依據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復和有關市政配套設施的批準方案,組織初步設計及概算文件的編制、優化和報批工作。
(六)按照初步設計批準的建設規模、內容、標準和概算投資,組織施工圖設計。施工圖設計文件應內容完整、專業齊全并達到施工總承包招標及施工深度。
(七)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含消防、人防)等相關手續。
(九)負責項目自籌資金的籌措,嚴格按照建設資金使用計劃向代建單位撥款。
(十)參與工程專項驗收和竣工驗收,接收、使用和管理建設項目。
使用單位應在項目取得《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合格書》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向代建單位一次性移交施工圖設計文件、前期工作文件資料(包括前期手續、合同、財務資料等)及建設場地,并負責協調前期確定的勘察、設計等單位與代建單位簽訂補充合同或協議,做好項目代建前后階段的工作銜接。
(一)以招標人身份依法組織開展施工總承包、監理、咨詢、主要設備和材料等招標活動,與中標人簽訂相關合同。對施工總承包單位的專業工程分包進行監督管理。
(三)按照項目進度編制年度投資計劃和年度基建支出預算,申領、管理和使用建設資金,編制項目年度財務決算報表。
(四)負責項目建設過程中投資概算、質量安全、工期進度的控制。
(六)組織或申報中間驗收、專項驗收、竣工驗收和備案,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承擔代建管理職責范圍內的質量責任。
(八)負責項目竣工及有關技術資料整理匯編移交,并按照批準的資產價值與使用單位辦理資產交付手續。
第十一條 使用單位提出項目需求,組織編制項目建議書及可行性研究報告,按照規定程序報送自治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審批。國家和自治區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二條 自治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對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項目,在項目建議書或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復時,同時抄送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及自治區代建項目管理機構。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根據項目建議書或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復意見,確定項目代建模式并書面通知使用單位。
第十三條 項目委托代建的,選擇代建單位的工作在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復后進行。
第十四條 使用單位根據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復,組織開展項目初步設計文件及概算的編制和報批、施工圖設計文件的編制及報審。
代建單位須對使用單位提交施工圖設計文件的經濟性、完整性、設計質量和深度等進行審驗,并向使用單位反饋審驗結果。使用單位對審驗發現的問題應當組織設計單位補充完善,仍達不到本辦法規定要求的,代建單位不予接收。
第十五條 代建單位按照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規定以及自治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核準的招標方案,以招標人身份依法開展施工總承包、監理、咨詢、主要設備和材料等招標工作。
第十六條 代建單位嚴格按照審定的施工圖設計文件和批準的投資概算組織施工建設和進行投資控制,原則上不得突破。
第十七條 代建項目建設過程中須嚴格控制變更簽證,不得以設計深度不足、增加建設內容、提高裝修標準和材料設備檔次等理由申請變更簽證;確因合理調整使用功能需求的變更,應當由使用單位履行相關審批程序。具體辦法由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第十八條代建項目全部建成后,由代建單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組織竣工驗收。工程驗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代建單位組織編制工程竣工財務決算,報自治區財政廳履行審批手續。
委托代建的模式下,由代建企業編制工程竣工財務決算,經自治區代建項目管理機構審核后報自治區財政廳審批。
第十九條 代建企業的選擇,由自治區代建項目管理機構依法通過招標方式選定。
第二十條 承擔代建業務的代建企業應當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二)具有與工程建設規模相適應的勘察、設計、咨詢、施工、監理、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之一。
(三)具有與代建管理相適應的組織管理能力和專業技術人員。
(四)具有良好的財務狀況、較高的資信能力和較強的抗風險能力。
(五)具有與代建管理相適應的健全的組織機構和管理制度。
第二十一條 代建企業選定后,自治區代建項目管理機構與代建企業簽訂項目委托代建合同。代建企業應當提供履約擔保,具體擔保形式和比例根據項目特點在合同中約定。
(一)同時承擔其所代建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設備材料供應等業務。
(二)委托控股股東相同、法人代表相同或有隸屬關系、合作經營或其他利害關系的企業承擔其所代建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設備材料供應等業務。
(四)擅自變更合同約定的項目主要負責人和技術人員。
(五)項目主要負責人同時承擔2個以上工程項目管理工作,或在所代建項目的勘察、設計、咨詢、施工、監理、設備材料供應企業兼職。
(六)從所承擔代建項目的參建單位或個人獲取任何非正當利益。
(八)損害自治區代建項目管理機構或使用單位權益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三條 代建企業有本辦法第二十八條所述情形的,除承擔相應違約責任外(在合同中具體約定),3年內不得參與自治區本級代建活動,并由有關部門依法處理。
第二十四條 代建單位應根據實際工作進度和資金需求,編制項目年度基建支出預算,報自治區財政廳審核下達。自治區財政廳將項目支出編入年初預算,實行國庫集中支付。
代建項目的自籌資金或其他配套資金,由使用單位按照自治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財政廳下達的政府投資計劃和基建支出預算,與政府投資同步、同比例撥付代建單位。
項目建設資金不列為代建單位的收入來源,代建單位不得自行從中提取代建管理費。
第二十五條代建單位對建設資金應當嚴格按照國家規定的基建預算管理、基建財務會計制度、建設資金賬戶管理制度等要求進行管理,單獨建賬核算,保證建設資金的使用安全,并定期向自治區財政廳、審計廳報送相關資料(含電子數據文檔)。
第二十六條 自治區審計廳依法對代建項目實施審計監督。
第二十七條 代建管理費實行限額管理,按照不高于《基本建設項目建設成本管理規定》的項目建設管理費標準核定(詳見附件),按有關規定使用。使用單位和代建單位的項目代建管理費原則上按照3:7的比例分攤,自治區財政廳根據項目進展情況分期撥付。
第二十八條 代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關部門暫停建設資金及代建管理費支付,并對單位負責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視情節輕重依法依規追究責任。
(一)因代建單位原因造成工程質量不合格和發生重大安全責任事故。
(二)與使用單位或代建項目管理機構串通,損害國家利益或社會公共利益。
(三)與勘察、設計、施工總承包、監理、咨詢、設備材料供應等單位串通,謀取不正當利益。
第二十九條 使用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關部門對單位負責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視情節輕重依法依規追究責任。
(一)不認真履行職責,對代建單位不積極有效配合,或自籌資金不按時到位,致使項目建設無法進行或拖延工期。
(二)與代建單位或者勘察、設計、施工總承包、監理、咨詢、設備材料供應等單位串通,損害國家利益或社會公共利益。
(四)項目初步設計批復后,未嚴格控制施工圖設計文件質量及在項目建設過程中,未經批準擅自要求變更項目全部或部分使用功能、拆改結構、提高建設標準,造成投資超出概算或進度延誤較多。
第三十條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應當規范建筑市場秩序,建立政府投資非經營性項目誠信管理體系,將代建項目各參建單位及人員統一納入監管平臺,加強履約管理,依法依規進行誠信評價,懲治失信企業、失信人員。
第三十一條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辦理代建項目各項建設審批手續時,存在拖延塞責、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索賄受賄等行為的,依法依紀給予處分,有違法所得的一并沒收違法所得,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二條 各盟市使用政府投資進行非經營性項目代建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自治區本級政府投資非經營性項目代建制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內政辦發〔2009〕127號)同時廢止。